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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评奖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奖励在海南省工程咨询业务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推动工程咨询理论方法和业务创新,追求优质卓越,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印发<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评奖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中咨协政研[2019]40号),结合海南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是对海南省工程咨询行业的单位或个人为主完成的、在省内同类成果中具有创新和推广作用的工程咨询成果授予的奖励。该奖由海南省工程咨询协会设置。
第三条  海南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是工程咨询行业的全省性奖项。海南省工程咨询协会统一组织开展,维护其严肃性、权威性,并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荣誉奖励。
    第四条   海南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重点奖励具有开拓性和创新性,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积极作用的原则。
    第五条  海南省工程咨询协会负责海南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组织评审、确定获奖成果、处理异议、推广交流等工作。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海南省工程咨询协会为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初审单位,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七条   海南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设置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海南省工程咨询协会每两年组织评选一次。
  第八条   海南省工程咨询协会对单位完成的获奖成果主要完成人数量最高限额为:一等奖9人,二等奖7人,三等奖5人。优秀奖只表彰项目完成单位。
 
第三章  工程咨询成果的专业、服务范围和形式
第九条  工程咨询成果的专业有21个:(一)农业、林业;(二)水利水电;(三)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四)煤炭;(五)石油天然气;(六)公路;(七)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八)民航;(九)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十)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十一)冶金(含钢铁、有色);(十二)石化、化工、医药;(十三)核工业;(十四)机械(含智能制造);(十五)轻工、纺织;(十六)建材;(十七)建筑;(十八)市政公用工程;(十九)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二十一)其他。
第十条  工程咨询成果的服务范围主要有:
(一)规划咨询:含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行业规
划的编制;
(二)项目咨询: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投融资策划、项目建
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咨询等。
(三)评估咨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对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PPP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的评估,规划和项目中期评价、后评价,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及其他履行投资管理职能所需的专业技术服务;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
(五)为鼓励工程咨询单位积极开展智库建设,工程咨询单位自行开展或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政策研究专题报告,也可申请评奖。
第十一条  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应是上述范围内的专著、报告、标准、规范和新技术等。
 
第四章  评奖标准
第十二条  凡申报海南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成果,都需按成果水平和应用价值两个方面综合评定:
(一)规划研究类成果(含政策研究专题报告):按照成果水平(创新程度、研究深度、研究方法先进性)和应用价值(对规划或行业的影响程度、社会反响程度、可操作性、推广前景)等标准,综合评定工程咨询成果水平的高低。适用于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成果及规划评估报告;咨询方法研究,包括规划咨询、
咨询评估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服务领域的应用理论与方法研究成果。
(二)项目咨询评估类成果:按照成果水平(论证完整性、项目复杂难易程度、分析论证严谨性和方法先进性)和应用价值(咨询评估的贡献度)等标准,综合评定工程咨询成果水平的高低。适用于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投融资策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及其评估报告,规划和项目中期、后期评价,项目概预决算审查,PPP项目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报告。
第十三条  对上述标准采用科学的指标体系,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确定获奖等级。
 
第五章  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十四条  凡从事工程咨询业务,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完成的成果符合申报要求的单位,均可参加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海南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成果须是申报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成果的第一完成人为该单位的正式员工。
  第十六条  工程咨询新理论、新方法研究类成果,须出具在国内外学术会议或有重要学术影响的专业刊物或内参上发表,并获得了高度评价的证明,或者是获得了实际应用效果的权威证明。属于专题研究报告,须出具专家评审、鉴定意见,有关单位采纳成果的证明,实施或应用证明。
规划类、项目咨询类成果,必须出具评估或评审意见,上级审
批意见或业主认可意见;属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报告须出具建设单位验收及评价意见;已开展建设或建成投产的项目还须出具建设单位的开工建设证明或使用效果证明;开展后评价的项目还须出具已开展后评价的意见或报告。
评估咨询类成果,须出具委托方对成果质量的评价;规划和项目中期后期评价、项目概预决算审查报告,须出具专家评审、鉴定意见。
 第十七条   申报海南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成果,申报单位要填写《承诺书》和《海南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申报书》,并报送咨询成果原件及相关证明等附件材料。
  第十八条   凡在申报前具有争议的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奖励。
      
第六章  申报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海南省工程咨询协会按下列内容审查申报成果:
(一)是否符合海南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申报条件;
(二)申报书填写是否合格,附件材料是否齐全;
(三)是否属于重复报奖;
(四)有无违反奖励办法原则的问题等。
  第二十条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成果及理由,可在专家评审组评奖结果公告后告知相关单位。
          
第七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工程咨询协会根据申报成果的情况组成专家评审组,由专家评审组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评审。其职责是按照评奖标准提出获得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成果的建议,提交海南省工程咨询协会审定。
           
第八章  批准和授予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工程咨询协会通过的获奖咨询成果,须先向社会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由海南省工程咨询协会组织复核,形成最终获奖名单,由海南省工程咨询协会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工程咨询协会对获奖单位颁发奖状,对获奖个人颁发获奖证书。
           
第九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以剽窃或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海南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经海南省工程咨询协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并通报全省工程咨询行业。同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四年内不得参加海南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项的申报。
  第二十五条   参与海南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评选活动的人员,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参与活动的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活动不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工程咨询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06年1月17日印发的《海南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奖励暂行办法》(琼咨协[2006]03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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