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咨询工程师(投资)的管理,规范执业登记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根据《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 号)和《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 年第9 号令)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以下均简称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且在工程咨询单位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咨询工程师(投资)。
第三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实行执业登记制度。执业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中咨协会)负责,并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条 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工程咨询工作的,应当选择且仅能同时选择一个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的工程咨询单位作为其执业单位,申请执业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五条 未在在线平台备案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其咨询工程师(投资)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可以选择且仅能同时选择一个已通过在线平台备案的工程咨询单位申请执业登记。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接受中咨协会的委托,承担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的预审,并接受中咨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执业登记均通过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系统在线进行申请。预审单位受理申请、提出预审意见后提交中咨协会。中咨协会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人员予以执业登记并颁发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八条 中咨协会建立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档案,对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期间的职业能力、诚信记录进行动态评价。
第九条 执业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继续登记和注销登记四类。
第二章 初始登记
第十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可自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 年内申请初始登记。初始登记随时申请,每季度末公布结果。
第十一条 申请人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申请初始登记,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专业划分如下:
(一)农业、林业;(二)水利水电;(三)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四)煤炭;(五)石油天然气;(六)公路;(七)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八)民航;(九)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十)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十一)冶金(含钢铁、有色);(十二)石化、化工、医药;(十三)核工业;(十四)机械(含智能制造);(十五)轻工、纺织;(十六)建材;(十七)建筑;(十八)市政公用工程;(十九)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二十一)其他(以实际专业为
准)。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身份证件、学历或
学位证书、职称证书;
(三)劳动(聘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退休人员提供
退休证);
(四)符合第五条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申请
人执业的证明及所在单位的法人证书;
(五)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 年后申请初始登记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第十三条 初始登记有效期为3 年。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或专业
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随时申请,变更执业单位每月末公布结果,变更专业每季度末公布结果。
第十五条 申请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执业单位登记申请表;
(二)原执业单位解聘证明,以及新执业单位出具的劳动(聘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
(三)符合第五条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执业的证明及所在单位的法人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变更专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专业登记申请表;
(二)学制在1 年及以上的与新申请专业密切相关的专业培训、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连续执业登记满6 年,并提供近三年内不少于5 项相关专业的项目业绩。
第十七条 变更登记不改变原登记有效期。
第四章 继续登记
第十八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可以在有效期满之日的2 个月前申请继续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继续登记申请表;
(二)劳动(聘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
(三)符合第五条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执业的证明及所在单位的法人证书;
(四)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第二十条 继续登记有效期为3 年。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注销登记,其原具有的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自行失效:
(一)脱离工程咨询单位;
(二)放弃登记资格;
(三)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年龄在70 周岁及以上;
(六)死亡;
(七)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
(八)不接受执业检查或执业检查不合格;
(九)因在工程咨询工作中有重大过失,受到行政处罚或
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十)被发展改革部门列入工程咨询不良记录或“黑名单”;
(十一)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档案中有不良记录或被
列入黑名单;
(十二)受到刑事处罚;
(十三)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注销登记:
(一)超越职权或违反规定程序做出准予登记决定;
(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
(三)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注销登记随时申请并公布。注销登记人员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初始登记。
第六章 不予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或继续登记,其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自行失效: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年龄在70 周岁及以上;
(三)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被注销登记不满3 年;
(四)列入发展改革部门工程咨询不良记录或“黑名单”,
被注销登记不满3 年;
(五)在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档案中有不良记录或被列入黑名单,被注销登记不满3 年;
(六)不接受执业检查或执业检查不合格,被注销登记不满1 年;
(七)在工程咨询工作中有重大过失,受到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不满3 年;
(八)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被注销登记不满3 年;
(九)受到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5 年;
(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不应给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在执业登记申请中弄虚作假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当年不予执业登记且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业登记。
第二十六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应自觉接受中咨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其在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中咨协会取消执业登记,并收回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咨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注销登记证书并收回执业专用章。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二)涂改或转让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的;
(三)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业的酬劳的;
(四)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委托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家资金的;
(五)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的;
(六)咨询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七)弄虚作假、帮助他人申请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
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中咨协会通过执业登记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情况,执业登记事项结果均以执业登记系统实时信息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中咨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2018 年10 月26 日起实行。中咨协会2017 年12 月15 日发布的《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规程》(中咨协业〔2017〕8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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