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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程咨询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的要求,以及海南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海南省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省咨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收取本协会单位会员会费。省咨协会会费是省咨协会开展正常工作的经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办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二、会费收取原则
(一)按照会员单位不同的责任和权利,分档收取会费;
(二)根据省咨协会开展服务活动的需要,确定会费标准。
三、会费使用与管理
(一)“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专设会费账户进行管理,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专款专用;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三)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对会费进行管理。严格审核、报销制度;严格现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妥善保管财务单据、账本;按照要求制定和报送财务报表;按时申报税务报表;未经批准,不得将会费财务对外公开或转移。
四、会费标准
单位会员年会费标准:会长单位20000元,副会长单位15000元,理事单位10000元,单位会员5000元。
个人会员年会费标准:待吸收个人会员后再另行制定。
五、会费缴纳办法
(一)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应在每年4月前向省咨协会缴纳当年会费,省咨协会按照规定出具由海南省财政厅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在批准文件印发后,缴纳当年会费。
(三)按时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六、会费的使用范围
(一)各项业务活动;
(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津贴及保险;
(三)办公设施、设备的购置及维护(修)、保险、保养;
(四)办公费用;
(五)会议费用;
(六)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七、会费使用的审批
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超过2000元的,由秘书长审核并提出意见,报会长审批。
八、会费标准的制定及修改
会费标准的制定及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九、按规定接受会员的赞助和捐赠。
十、附 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1年7月20日印发的《海南省工程咨询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省咨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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